加入收藏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
手机扫一扫 立刻联系商家
全国服务热线13255310310

ISO认证证书过期还可以用吗?

更新时间
2024-12-02 10:0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服务优势
熟悉流程,一对一服务
认证机构
国家认监委
申报作用
提升信用度,招投标加分
联系电话
13255310310
联系手机
13255310310
联系人
李丽
立即询价

详细介绍

ISO认证证书过期还可以用吗?

ISO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ISO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但是前提是企业必须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审核,即年审。ISO体系证书自下证之日起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年审,也就是所谓的三年两审,每次相距不超过1年,一般为10-12个月进行一次。

首先,正常办理、按时年审、在三年有效期内的证书在认监委官网会显示有效状态,代表证书没有任何问题,可以正常使用。

延期未接受ISO年审的,认证机构有权在认监委后台对该证书进行暂停。暂停后三个月内客户如需要恢复,除了相应年审费外,还必须额外缴交恢复费用。超出三个月,认证机构有权上报认监委宣告该证书撤销或失效。客户如要恢复,则必须重新申请认证,可谓得不偿失。

企业使用失效的ISO证书会产生什么效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 电  话:13255310310
    • 经理:李丽
    • 手  机:13255310310
    • 微  信:18653150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