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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F认可规则(第六版)2025年1月1日开始生效,有哪些必知事项?
发布时间:2024-12-25

 IATF认可规则(第六版)2025年1月1日开始生效,有哪些必知事项?

自2025年1月1日起,所有IATF的审核将依据新修订的IATF Rules(第六版)执行。

无论您是正筹备获取认证的企业,还是已获证并需持续维持认证的企业,均须密切关注并遵循这一新版规则的要求。

IATF 16949认证规则(第六版)的主要变化点如下:

1. 扩展制造现场(EMS)的重新定义:第六版对扩展制造地点的定义进行了更新。EMS地点现在必须位于主要地点10英里(16公里)以内,并且车程不超过60分钟。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地点将被重新分类。2.监督审核间隔的调整:新规则将监督访问限制在每个3年审核周期内仅两次。之前允许的半年和9个月的访问间隔不再被允许,要求客户过渡到12个月的合同。3. 审核时长:审核时长现在包括额外的时间,用于非符合性验证、翻译和重大变化调查等活动。在主要制造场所的常规访问中,至少需要1.5天,并且至少30%的审核时间必须专门用于客户的制造过程。4. 非符合性管理:对于处理非符合性问题,第六版建立了更严格的时间线。重大非符合性必须在15天内提交纠正措施,并在60天内完成。轻微非符合性必须在60天内提交纠正措施。未能满足这些时间线将使最近的访问无效,并导致证书被撤销。5. 远程审核:新规则允许仅在特定条件下对独立的远程支持地点进行虚拟审核。对于主要制造场所,无论采用何种远程工作设置,现场审核仍然是强制性的。6.对企业客户的影响:新规则将企业客户的审核天数减少标准化为统一的15%,取消了之前的强制性计算减少。

以下针对变化点说明


一、认证范围扩大


新规依然要求“设计和开发汽车产品及车辆的组织才有资格获得IATF16949认证”,对汽车产品的定义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准入的车辆”,这比以往要求明显扩大。

第五版:“汽车”包括轿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卡车、公共汽车和摩托车,不包括工业用、农业用和非公路用(采矿、林业、建筑等等),亦不包括售后市场零件。不包括专用车(即:赛车、自卸车、拖挂式房车、半拖车、运钞车、救护车、休闲车等),除非由IATF OEM 安装。作为这些车辆组成部分的零件的供应商,具有认证资格。“售后市场零件”指并非由 OEM 为维修零件应用所采购或发布的备件,可能是、也可能并非按照原始设备规范进行生产。只制造售后市场零件的现场没有资格进行IATF16949认证。第六版:“汽车车辆”应理解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准入的车辆。“汽车产品”应理解为:    a) 按照汽车顾客的规范制造并在制造过程中集成到汽车车辆中的零件(包括带有嵌入式软件的零件)和加工材料(见第10.0条)(也称为“生产零件“或“生产材料”)。注:“集成”也指填充、附着、连接或放置在车辆内或车辆上的零件和材料。        b)按照 OEM 规范制造,由OEM 采购或批准,并在汽车车辆制造后和交付给最终顾客之前或之后集成到汽车车辆中的零件(也称为”配件")。    c)用于汽车车辆的替换零件和材料,包括再制造零件。


二、增加了远程支持场所的概念


IATF16949认证早就认可远程支持场所的存在。但以往旧版认证认可规则未提及,第六版增加“远程支持场所”的概念,明确远程支持场所的管理,使远程支持场所操作更清晰。

“远程支持场所”(RSL)为一个或多个支持功能场所,它向客户制造现场提供支持。远程支持场所可位于另一个制造现场或另一个没有发生汽车制造的客户场所(即“独立远程支持场所”)。

远程支持场所应于制造现场为一家机构认证,转机构可例外;

远程支持场所至少与一个制造现场为统一机构认证。


三、审核周期


机构和获证企业需要按照下述时间节点管理,才能确保获证并保持。

IATF16949审核周期(第六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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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审核时间


在最新修订的第六版规则中,特别增加了关于“上次审核不符合验证和OEM绩效未达成的现场审核时间”的内容。尽管在第六版发布之前,第三方机构在进行审核时可能已对上次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了验证,同时也可能对OEM绩效未达成情况及特殊状态有所验证(尽管某些情况下可能并未完全执行),但第六版规则对此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范。具体而言,第六版规则详细阐述了如何在审核计划中确定上述验证所需的时间,从而使现场审核时间的确定规则变得更为清晰和统一。这一改进有助于各认证机构在执行审核时遵循一致的操作流程,确保审核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也使得审核过程更加透明和可追踪。


五、扩展制造现场限定


新规则针对扩展现场设定了9项具体要求,其中一项关键规定是:扩展现场的位置必须位于主现场10英里(即16公里)的范围内,且开车距离不超过60分钟。这一限制条件预计将对部分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

b)具有扩展制造现场的单一制造现场:

    1)应是一个单一制造现场(也称为主制造现场),其制造过程扩展到具有不同地址的一个或多个其他场所(扩展制造现场),作为一个制造现场共同管理,属于同一法律实体的一部分。

    2)扩展制造现场(EMS )应仅从主制造现场接受支持或向主制造现场提供支持。        3)EMS 应位于距离主制造现场十(10)英里(十六[16]公里)以内,且开车距离不超过六十(60)分钟。

    4)主现场和 EMS 应在单一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见IATF16949,4.4.1)。

    5)主制造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将 EMS 作为一个制造现场与主制造现场一起管理和控制。因此EMS 不应脱离主制造现场进行自主控制和管理。在这方面,管理职责和权限不应委托给一线管理者(见第10.0条)或位于 EMS 的非管理人员。


六、搬迁要求


第六版新规则5.15专门明确了企业搬迁管理事项:

1.客户(制造现场或支持场所)搬迁前应通知,CB反应(30天内)。

2.需重新按照首次认证审核的场景:

非IATF认证过的现场或远程支持场所(RL),将成为现场或RL;

一个IATF认证过的RL,将成为现场;

一个认证过的EMS,将成为现场或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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